协会章程
灰埠基层协会 旧店基层协会
南村基层协会 张戈庄基层协会
门村基层协会 麻兰基层协会
明村基层协会 大泽山基层协会
李园基层协会 城关基层协会
开发区基层协会 同和基层协会
职 务 姓 名
会 长 孙泽德
副会长 侯景林
副会长 李福东
副会长 王振军
副会长 代建刚
副会长 张顺成
副会长 徐国尊
副会长 于文杰
副会长 彭和
副会长 郑士海
副会长 窦义洪
秘书长 魏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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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平度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度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是由平度市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接受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上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全市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山东经济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作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技术、职业培训及表彰、交流、洽谈、考察等服务活动;
   (四)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
   (五)指导并协助会员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开展社会有益活动;
   (八)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歇业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其会员资格即自然消失。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质询和罢免建议;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组织形式

   第九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民主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每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由上届理事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与本会有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可以推荐为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增补。
   名誉会长、顾问,因工作需要,届中可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应用于协会及会员的活动和权益性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协会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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